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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筹办义务以及发起人协议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的规定。

〖评析〗

除具体人数外,对在境内居住的人数的低限有所控制。住所: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外国公民,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一般称为"总部",但"总部"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这样规定表明希望对发起人实现有效的国家管理。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筹办义务以及发起人协议的规定

〖评析〗

筹办事务包括:1、材料准备;2、申请的提交;3、公司办公地的选址、租赁、签订合同以及办公室修饰等等。

发起人协议:这是公司法的新增要求,但实践中早已实行也是必需的。发起人协议非常重要,它以书面形式约定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据发起人协议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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