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如何实现先予执行

日期:2013-05-08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匕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详细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范围。根据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斥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就先予执行的申请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