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获得合理报酬,这是由司法鉴定行业特点、自身规律和发展要求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市场规律的体现。
司法鉴定的收费制度是有秩序,有根据的。具体说来的,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司法鉴定收费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从而在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等鉴定程序上,堵塞了司法鉴定人向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直接收取钱物的渠道,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司法鉴定人不受金钱的左右,独立、科学、公正地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二是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基于司法鉴定工作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国家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管理,司法鉴定收费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时,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鉴定项目和鉴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一些特殊的鉴定事项,国家没有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与委托人协商,合理收取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收费必须公开、公平,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的监督。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正在积极制定司法鉴定收费办法和标准,各地区公布了一批管理办法,总的要求是,没有规定的,管理部门要加快制定;有了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依法查处,杜绝不正之风。
诉讼活动中涉及的司法鉴定范围广泛,种类繁多。一些鉴定机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乱收费、高收费;有的鉴定机构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声誉,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多次提出建议案要求予以解决。
因为司法鉴定类的收费属于司法服务性收费,是为整个诉讼活动服务的,所以也应当具备专业化服务的属性,当事人发现自己被乱收费的时候,要快速作出反映,督促有关鉴定部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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