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鉴定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具体司法操作中,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
概括地说,申请司法专家回避,要合情合理合法。要切实存在回避的法定理由。否则,也会打击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