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之标的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牵连,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反请求。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反请求是被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时,仲裁机构将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仲裁效率,并就同一事实或者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一般说来,提出反请求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反请求的当事人与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相对应。由于反请求是针对仲裁请求的,故只能由被申请人提出,而且其对方当事人为仲裁申请人。
2.反请求应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是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前提的,所以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否则不成其为反请求。
3.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依据的是与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另一仲裁协议,那么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就不属于反请求。
4.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关联。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应当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所谓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存在着牵连;法律上的联系则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申请人接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答辩。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答辩书。同时,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当事人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修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应合并审理,仲裁庭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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