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回避是指当仲裁员遇有法定的情形时,应退出仲裁程序而不得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及裁决。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成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得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而应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回避制度其意正在于确保仲裁员持超然中立的立场以实现仲裁公正,是仲裁的基本制度之一,各国及国际仲裁立法均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仲裁法》及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定也严格遵循了这一制度的要求。
对于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常见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仲裁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此处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案件的裁决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仲裁员本人利益。仲裁员不仅不能裁决与自己有关的纠纷,也不得与案件处理结果存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倘若仲裁员与案件有着利益上的关联,其中立的立场难以维持,也无法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无疑会影响到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所以遇有此种情形,仲裁员应予回避。
3.仲裁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关系不一定是积极的关系,也可能是消极的恩怨4.此外,除了本身的身份关系之外,仲裁员个人行为也受到相应的限制。比如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任何形式的礼物。
如果仲裁员曾私自会见过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则其难免先人为主或偏听偏信同样也会有损于仲裁的公正性。这时仲裁员理当回避,情节严重的仲裁员还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应当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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