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家自营一家超市。李某是林某的好友,闲暇时间两人经常一起消遣。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开车到林某自家开的超市处找林,林不在,于是赵就在超市和小林的父亲一边喝茶一边等林回来。正好一家酒店给超市打电话要啤酒,小林又把货车开走了,于是赵主动提出帮林家送货到酒店,林的父亲高兴地答应了。小赵在送货途中,与迎面而来的王某开的大卡车相撞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赵双腿及全身多处受伤,左腿因为失血过多坏死而被迫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后,林家积极为赵进行治疗,经常到医院看望。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王某驾驶的大卡车违反交通安全规范,冒险超车引起的,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由于王某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给李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李某觉得自己伤残五级,生活、工作等严重受到了影响,于是提出要林某一家予以适当的补偿,林某认为自己父亲当时没有主动要求李某帮忙,李某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的伤.自己现在已经对李某仁至义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李某帮林某送货受伤,林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亦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作为侵害人的王某和作为受益人的林某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条规定明确了被帮工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用到本案中,也就是说,不管林某在这个事件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李某的责任。当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也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帮工人实施了帮工活动而导致受伤;二是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也就是说,对于帮工人帮工的行为,包括被帮工人明示还是默示的同意。即使明确拒绝了帮工请求,但如果事实存在帮工行为,由于被帮工人作为实际收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某正是在帮林某家送啤酒的途中受伤的,而对于李某的帮忙林某的父亲也答应了,因此,林某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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