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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行为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

日期:2013-04-25 来源:北律师京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石某是一名货车司机。某日,石某在进城途中遇到熟人孙某,正好孙某也要进城,于是石某主动让孙某上车说可以顺路带他一程。孙某欣然上车,因为货车前排车门发生故障,车门关不紧,为防止发生危险,石某劝孙某坐到后排。孙某不听劝告,坚持坐前排,一路上跟石某聊天。当车行驶到县城一路段转弯处时,石某的货车与迎面行驶而来的卡车相撞,经交警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车速过快造成。事故中,坐在前排的孙某被摔出车外,导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在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孙某要求石某赔偿其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石某认为自己曾警告孙某不要坐前排,孙某不听其劝告,坚持坐到前排,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孙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孙某多次找石某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发生好意同乘者损害的事故亦随之增多。所谓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经运行人同意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有好意同乘的规定,多数法院处理好意同乘时坚持由运行人赔偿.同时适当减轻运行人的责任,我国多数学者也持上述观点。

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一种邀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入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的行为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机动车驾驶入对好意同乘者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构成好意同乘的要件:第一,好意同乘的双方是机动车运行人与乘车人;第二.运行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第三,顺路搭车或无偿搭乘;第四,经运行人同意。

在此情况下,事故处理原则一般是:如果事故是由对方车辆造成,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巾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石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搭乘人孙某不听驾驶人石某的劝阻,执意坐在客货两用车的前排,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由石某赔偿承担孙某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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