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邹去某银行取钱,回来后发现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多给了8000元。小邹很高兴,没交还就把钱带回家,而且他将这8000元用于经营网站,获利2000元。一个月后,银行工作人员找到小邹要求其退回多给的8000元及经营网店所得收益,小邹不同意。小邹不明白自己是否应该退还银行的钱?如果应该退还,那需要退多少?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多给储户的钱应该认定为不当得利,那么关于这种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将如何处置呢?
我国法律主张不当利益应该退还受损失的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就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我国法律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时应该包括返还利用不当得利产生失误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综合以上法律,小邹应当退回银行多给的钱及经营所得的利润。如果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还要取决于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的返还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而恶意受益人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一概要将历受利益返还。本案中的小邹显然属于恶意受益人,应当退还银行多给的钱。另外,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小邹不但应退还银行的本金,还应当包括其经营网店所产生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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