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两种。一种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一部分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的地位,参加到诉讼中来,这样的第三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他具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另一种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虽然随着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但不是本诉的原告或被告,不是本案当事人,这样的第三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他只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不属于当事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但是,当人民法院判决需要他承担民事责任时,这样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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