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之间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根据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他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因为在他看来,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侵犯了他的民事权益,他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认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侵犯到他的利益。也就是说,他是把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待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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