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分为两类:
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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