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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妻子如何维护权利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雷与孙玉杰都是交谊舞迷,几年前经舞友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度过得非常幸福。但很快孙玉杰就发现李雷是个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人,他一直用“三从四德”的一套来管束妻子,不但要求妻子工资、奖金全部交给他,而且每日还要为他做饭、炒菜,打理家务,稍不如意便恶语相向,孙玉杰稍有争辩,李雷就对其拳脚相加。一天傍晚,孙玉杰难耐心中烦闷,到舞池与异性共舞,举动亲昵。跳舞过后,与异性舞伴边走边聊,快到自家门口时正遇到下班归家的李雷,李雷顿时感觉受到羞辱,挥手扇了孙玉杰几耳光。孙玉杰的脸明显红肿并有淤青,想起身上的诸多伤疤,孙玉杰再也忍无可忍,次日,她到法院的起诉,要求与李雷离婚。理由是李雷存在家庭暴力,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孙玉杰会胜诉,并与李雷离婚吗?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文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时有发生。

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人们思想中存在的一般误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在本案中,丈夫将妻子打成重伤,已经构成了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指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上面这起诉讼中,李雷和孙玉杰作为夫妻虽然曾经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面对感情的诸多摩擦,两人夫妻感情渐淡,因生活琐事而导致各种矛盾,李雷经常在家庭内部实施暴力行为,给孙玉杰带来身体和精神的诸多伤害,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不知道如何保存和收集证据,不能及时地报警或到医院救治将暴力行为固化下来。身体伤痛一般无法直接在法庭上展现,因此学会保存和收集证据至关重要。诉讼中,孙玉杰要想举出充足证据证明李雷存在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举出医院的诊断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家庭暴力报警后,警察的处理笔录也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孙玉杰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李雷所在单位和其他组织反映情况,要求对李雷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李雷虐待妻子手段和情节恶劣时,孙玉杰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对李雷的行为进行制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判决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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