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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还能否依照法律规定要回来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8年前,李梅和丈夫结婚时家里比较穷,为了能尽快脱贫致富,李梅和丈夫贷款在县城里开了一家小吃店,每天起早贪黑地挣钱,后来渐渐地积攒了一些钱,除还清银行贷款,余下的钱李梅和丈夫开了一家快餐店,生意很红火,也赚了几十万元钱。有了钱,李梅丈夫开始在外拈花惹草,并和一个叫王某的女人多次往来。最近,丈夫背着李梅从银行取出十几万元钱给王某买了一套住房,二人频繁幽会。李梅知道后非常生气,找到王某住处,让她搬出去。可王某却说,这套房是李梅丈夫赠送给她的财产,李梅无权让她搬走。李梅认为这十几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分,她想知道,丈夫赠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还能否依照法律规定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另有约定或某些特别的财物外。作为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在分割财产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否则,一方违背他方意志而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另一方可依法予以追回。

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本案中,十几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梅的丈夫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李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行为无效,李梅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王某返还。至于王某的情况并不适合善意取得的情况,因为其有理由相信,李梅丈夫的行为是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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