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实践中不乏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或者联系不到患者近亲属,这时仍然要求医疗机构取得患者同意明显不合理。因此,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紧急情况包括但并不限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
二是“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本条规定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里的“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表述易被理解为包括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但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拒绝的情况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现在确定一个处理原则还不成熟,所以这里的不能取得不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同意的情况。
三是这种情况必须要经过批准,且批准主体限于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四是在上述情形之下,患者或其近亲属(患者死亡时)不能以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未经同意,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只能以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有过错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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