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0日,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上诉期间从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各方当事人不是同时收到裁判文书的,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但只有当最后收到裁判文书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前而没有提起上诉时,第一审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清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时效相对于诉讼时效来说短得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为10日。规定上诉时效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确保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诉权,给予其充分的时间考虑后果,最终宗旨是确保实体权利;二是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比裁定期限长,原因在于,判决解决的是民事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有比较重要的影响;而裁定则不涉及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而是解决程序性问题,所以相对于前者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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