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很多,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翻译都是参与诉讼的人,那么如果对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的主体即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上诉的主体主要是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因此,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提起上诉的资格,即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即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与原告的地位相当,因此可以提起上诉。而一般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起上诉,因为其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其只是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涉及其利益才参加到诉讼中辅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是,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涉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也具有上诉权。另外,由于诉讼是有时间限度的,有权提起上诉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代为行使上诉权。一般情况下,享有上诉权的人都能自己提起上诉,但有时享有上诉权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此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擅作主张提起上诉,否则其上诉行为属无效行为,不产生上诉法律效果;如果提起上诉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但此时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按下列情况处理:该上诉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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