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掌握高端生物制药技术的郑博士,接受一家公司的职位后,并于2008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公司送郑某去国外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又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郑某至少工作到劳动合同期满,否则须赔偿公司所支付的培训费用的70%。培训到2008年1 1月1日时,郑某结束培训回国,工作到次年1月1日,郑某便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想要挽留却遭拒绝,遂要求郑某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80000元,一次付清后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郑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除签订劳动合同外,在提供培训时还可以与接受培训人员签汀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如果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1.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服务期和违约金必须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不必履行服务期和违约金。
综合以上规定,可知在本案中,郑某与公司对服务期和违约金在培训合同中都已明确约定,所以郑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按照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的约定,郑某在公司的服务期为4年半,培训费用为80000元,郑某培训回国后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即还剩下4年的服务期没有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及支付方法.郑某需支付违约金56000兀·该约定的数额没有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公司不能主张郑某赔偿全额支付培训费用80000元。因此,郑某若想离职,在支付公司培训费56000兀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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