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程某出差到菜城市并住进了金晓酒店。12月20日上午,程某在酒店餐厅用餐时,踩到了大理石地面上的一团未处理干净的积水结成的薄冰,不幸滑倒摔伤:当时积水周围没有明显警示标志提醒房客注意地滑等:摔倒后,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腓骨骨关节骨折,其左腕、左肘关节及右大腿根部均有伤害。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程某在医院相继做了左肘、左腕关节手术?经该市司法鉴定中心二次鉴定,结论为程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桡骨头骨折、左腕三角纤维软骨损伤等,未达伤残等级:事发后,程某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损失10万余元。金晓酒店承认程某在其酒店内摔伤的事实,但认为在众多房客中,只有程某一人摔倒,这说明程某摔倒并不是由于地板上积水造成的,而是程某本人不小心的原因。因此金晓酒店仅同意承担一半的责任。随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晓酒店是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有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金晓酒店对其餐厅地板上的薄冰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程某滑倒受伤,金晓酒店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金晓酒店赔偿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案情分析】如果相关从事社会活动的人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具体到本案中,程某有权要求金晓酒店予以赔偿。
近年来,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甚至出现了一些犯罪分子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虽然直接侵害者虽已确定,但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些公共场所对于进入其中的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261自己打官司大全集——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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