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预交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下列情形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其他诉讼费用预交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三)对预交诉讼费用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是审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而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后,经济纠纷仍需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则不予退还。
三是中止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时,当事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是终结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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