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条文内容看,其职权主义的色彩较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院包揽证据的调查收集任务,当事人举证难落实处。不适当地过份强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第二,法院的裁决可以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主动通知或追加原告没有提出追诉的人作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人,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立法上强调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就出现强制调解,其强制的方式包括久调不判、背靠背说服等;更有甚者则进行公开的威胁:"就是下了判决也执行不了"、"如果采用判决,其结果还不如调解",等等。
第四,法院对当事人的一切处分行为实行干预,当事人撤诉、和解、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等都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某些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法院可依职权为之,如诉讼保全、先行给付、再审程序等。
第六,庭审方式具有明显的纠问痕迹,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内容、顺序、起止和方法等均由法院主宰。
这种比其他职权主义色彩更浓的诉讼模式之所以形成,是由于有具备其生存的合适的土壤:主要是历史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立法者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其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受到了更多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适度调整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
(二) 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三)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范围
(四)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五)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六)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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