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当事人主义模式。它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立,具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为之。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
三、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前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对后来的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理论研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厚,理论界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根本特点。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往往都会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职权比法律上的规定更为宽泛,只要法律没有限制和禁止的行为法院皆可为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