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许多人选择为自己或家人购买健康类保险,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然而即使赔付条件成就,保险赔付款却不一定拿得到。近日,临潼法院速裁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小王(化名)2022年3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销售的隔离津贴出行保险,合同约定经医疗机构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特定传染病给付5000元。同年12月,小王被确诊感染新冠,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拒,小王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官庭前与双方沟通得知,保险公司仅以原告缺少肺部CT报告为由拒绝理赔,致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欲提出管辖权异议延缓开庭时间,法官告知其若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经承办法官耐心与保险公司沟通,充分释明保险条款规定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表示会妥善处理该案。庭审当天,原告到庭申请撤诉,表示已收到全额赔付。
法官提醒
一、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保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障范围、犹豫期、退保损失等方面,了解投保须知,理解清楚确实符合自己的需求后再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防止误解合同条款或受到欺骗。
同时,在购买保险后及时索取保险单证,核实身份信息和保单信息。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索赔或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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