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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释义的提示说明义务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条款释义的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释义部分是否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关键在于判断该释义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免责条款以及是否不当扩大了免责范围。对自燃的释义,若并未超出通常理解,也未对免责条款中的自燃情形进行扩大解释,仅是对自燃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未额外增加免赔的情形,则该释义并非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内容。

本案案号:(2021)沪0112民初3216号,(2022)沪74民终68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金融法院 许晓骁 葛少帅

【案情】

某物流公司就案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合同所附条款约定,在责任免除部分(该部分字体加粗):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在释义部分:【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某物流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本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已附投保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且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后案涉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某物流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发生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不予赔付。某物流公司遂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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