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承诺或实际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特征的,应当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例: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021号】
从履行情况看,据远腾集团一审中提交的支付凭证及二审查明的事实,已支付的包干费用中大部分由远腾集团支付,小部分由远成公司支付,未区分履行顺位,不符合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特征;此外,远腾集团与付剑华签署的《对账确认书》中,远腾集团认为有两笔伍佰万元已支付,但无法提供付款依据,表明其亦未否认其对案涉债务仍有付款义务。综上,远腾集团既未在协议中明确表达作为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又与远成公司共同实际履行,其主张对案涉债务为一般保证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远腾集团作为共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与远成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江西中寰医院、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20号】
2012年11月,陈桂林、中寰医院及其法定代表人何竟时共同向赵群、王保全出具一份《承诺》,内容为:“陈桂林欠赵群、王保全借款,其中有贰仟万元人民币,我及江西中寰医院曾多次承诺在本日之前还清。因种种原因我们没有履约,本人及江西中寰医院再次承诺:我们保证在2012年12月27日之前还清贰仟万元人民币给赵群、王保全;如有逾期,江西中寰医院愿意以自身所拥有的红谷滩中寰医院壹万贰仟平方米房屋以每月每平方米伍元的价格出租给赵群、王保全,租期贰拾年,绝不反悔;本人承诺上述壹万贰仟平方米为中寰医院高级病房楼;本人及江西中寰医院在还清上述贰仟万元人民币欠款前,每月按月息四分支付利息给赵群、王保全。陈桂林对本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1月6日,中寰医院法定代表人何竟时又在上述《承诺》上写明此款由中寰医院归还并签名。2017年6月16日,中寰医院、中寰医疗设备公司共同向赵群、王保全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陈桂林欠赵群、王保全借款,其中有贰仟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江西中寰医院多次承诺还清赵群、王保全,由于我们资金紧张,多次违约,承诺人保证:上述贰仟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9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中寰医院、中寰医疗设备公司所作的上述承诺明确表示对陈桂林所欠债务中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明确其承担的还款责任为担保责任,亦未体现陈桂林所欠债务与其所承担的还款责任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中寰医院、中寰医疗设备公司所作的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并无不当。中寰医院、中寰医疗设备公司主张其在上述承诺中均明确注明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事实依据。中寰医院、中寰医疗设备公司关于二审判决以中寰医院、中寰医疗设备公司债务加入为由,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甘南鸿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
鸿运公司、西晶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同意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欠款的本息,该约定没有改变其债务内容,作为债权人的聚丰公司对于鸿运公司、西晶公司承担债务的承诺也予以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承诺书》签署于2014年,虽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债务加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案例: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
保证、尤其连带保证责任,在以担保原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这一点上,与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性质相同。尤其在债权人与承担人达成合意、成立债务加入的情形下,两者更难区分。但实践中,仍有区分的必要和标准,如,债务加入下承担人的债务,是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债务;而保证债务则为保证他人的债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债务。再如,承担人在承担后对债权人有清偿或者其他免责行为时,对于原债务人有无求偿权及其求偿范围,依据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而确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斟酌具体情事综合判断,如主要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承担人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时,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本案中,鉴于中城建公司基于何种目的负担回购义务、是否具有实际利益,其是否向河南中城建公司享有求偿权及求偿范围如何,均不甚清晰,难以径直认定成立连带责任保证。综上,综合判断《承诺函》的出具过程及约定内容,认定中城建公司构成债务加入更为适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