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缺席审理后又联系到被告但未再组织庭审即作出判决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北京雅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恺缔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合法的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在雅电公司未参加原审庭审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庭审后接到雅电公司来电,已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雅电公司亦提交了《代理意见》并表示没有证据提供。上述事实表明,原审法院保障了雅电公司的诉讼权利。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未再次组织庭审,依据在案证据作出原审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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