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男,个体人员。
被告人董某因承揽园林建设工程,经常来往于全国各地。为通行方便,2020年5月,董某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9本(军官证3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2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4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1副、身份证1张,并将伪造的部队专用车辆号牌悬挂于其私家车上,发生多次道路交通违章。2021年9月案发。
2022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5日,法院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23年1月17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检察机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团队介入侦查,提出具体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董某所涉武装部队证件上盖章、照片、钢印等证件显示的具体内容及证件数量,董某购买证件的时间、付款时间、方式、金额,董某悬挂军车号牌的起止时间及累计时间等,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11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董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及的证件、号牌等数量较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与量刑,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固定了董某悬挂军车号牌出入小区并且以该车牌号缴纳车位费的证据,依法认定董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同时,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审判监督
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未认定董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一是关于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10本以上法定刑即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认定购买9本假证,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量刑畸轻。二是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原判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董某使用伪造的军车号牌累计达一年以上。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补强证据,调取董某住宅小区车位费发票、违章记录、高速口车辆进出站通行记录等,补充证明董某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均以涉案伪造的军车号牌登记并驾车进出其住宅小区、太原等地,足以认定董某非法使用伪造军车号牌的累计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属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对一审判决错误没收扣押在案的董某合法购买且与犯罪无关的华为mate20手机1部、董某名下有合法手续的丰田霸道越野车提出纠正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和纠正意见,依法将董某的刑罚改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并将相关涉案财物发还给董某近亲属。
(四)社会治理
本案中董某悬挂并使用军车号牌偷逃通行费用,在多地发生道路交通违章,严重损害军队形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公安机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20余起,有力打击了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下一体发力确保依法打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精准打击。
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防止就案办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应当及时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促成军警联合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军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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