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松、王某莲、李某卫不服孙某锋犯抢劫罪刑事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4月4日,原案被害人李某君被原审被告人孙君雨、刘家明、孙某锋等七人抢劫致死,经法医鉴定,李某君系全身多处受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8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将犯罪嫌疑人孙某锋抓获归案(其他被告人均已判刑)。审判期间,孙某锋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19年8月1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粤19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孙某锋有期徒刑七年,并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90580元。申诉人李某松(被害人李某君的父亲)、王某莲(被害人李某君的母亲)、李某卫(被害人李某君的哥哥)及原审被告人孙某锋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刑终15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李某松、王某莲、李某卫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东检公一抗答〔2019〕11号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原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粤检二部刑申通〔2020〕Z77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申诉人李某松、王某莲、李某卫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申诉人李某松、王某莲、李某卫仍不服,以原审被告人孙某锋应系该案的主要参与者、量刑七年过轻,原案定性错误、应定为绑架罪等为由,继续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二)实质性化解情况
一是结合申诉理由,全面审查案情。最高检承办人认真审查了申诉材料,为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法律适用,向东莞市院原公诉案件承办人调取了公诉审查报告并与公诉人沟通。经充分审查,认为原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基本适当。关于申诉人李某松、王某莲、李某卫提出的原审被告人孙某锋应系该案的主要参与者、量刑七年过轻的问题。经审查,孙某锋系被纠集参与作案,其行为表现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及开车将被害人扔掉,相对同案被告人孙春雨、刘家明来说作用次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并无不当审判期间,孙某锋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量刑七年基本适当。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原案定性错误、应定为绑架罪的问题。经审查,根据孙君雨等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李某卫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孙君雨、刘家明、孙某锋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李某君的银行卡,因未能提取到钱款后,谎称李某君遇到车祸,要求李某卫汇款,其并非属于劫取人质而索取赎金,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孙君雨、刘家明、孙某锋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发现救助线索,联合开展救助。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承办人发现,该案虽然定罪正确、量刑基本适当,但是由于被害人父母申诉人李某松、王某莲年龄大,没有固定工作,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对接广东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要求依法审查该救助线索。广东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负责救助的同志随即调阅原刑事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材料,与被害人的哥哥申诉人李某卫联系、互相加了微信并了解有关情况,初步认为被害人的父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启动救助程序,指引李某卫为其父母备齐司法救助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被害人的父母李某松、王某莲居住在湖南省的山区农村,年老体弱且身患糖尿病及并发症、心脏病等,需常年服药控制病情甚至进行手术治疗;二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居住房屋非常破旧,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急需修缮;儿子李某卫靠打工为生,赡养能力有限。广东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害人父母李某松、王某莲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二人发放救助金10.63万元。
三是开展释法说理,打开申诉人心结。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承办人还联合广东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对被害人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广东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负责救助的同志约见了被害人的哥哥李某卫,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原生效裁判的量刑作详细解释。李某卫深受感动,表示心结已解、不再申诉,并在笔录中写下“对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处理决定表示理解与支持,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进行司法救助”。至此,该案得以妥善化解,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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