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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亲生幼女留置在与外界隔绝的房间离家长期不归致幼女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日期:2023-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故意将亲生幼女留置在与外界隔绝的房间离家长期不归致幼女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乐某故意杀人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乐某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在同居男友李某某因犯罪被羁押后,乐某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李某甲、李某乙(被害人,殁年分别为2岁、1岁)。乐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某日离家后数日不归,致女儿李某甲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几日后的一天,乐某将两幼女置于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离家未归。其间,乐某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一个多月后,社区民警至乐某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发现李某甲、李某乙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乐某身为二被害人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某明知将两名年幼的孩子留置在封闭房间内,在缺乏食物和饮水且无外援的情况下会饿死,却离家一个多月,不回家照料女儿,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两个女儿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不抚养、不照料并断绝二被害人获取外援可能性,最终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乐某多次放弃抚养义务,多次置二被害人于危险境地,并屡教不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乐某审判时已怀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启示

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刑事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治犯罪,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补偿被侵害的法益客体,同时,维护人类的基本道德底线,也是刑事法律不言而喻的基本价值功能。虽然本案系不作为犯罪,被告人乐某主观恶性程度相对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较轻,但毕竟造成两名幼童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仅违背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同时也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论罪应当严惩。本案也反映出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应重视和加强对困境、高风险家庭中儿童监护的国家干预、救助和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好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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