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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破解无人机限制服务 法院: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日期:2023-04-23 来源:| 作者:|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提供破解无人机限制服务 法院: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的简称,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作的无人飞机。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无人机开始在航拍、农业、救援、运输等领域被大量应用,也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无人机越来越多被人们使用,也随之产生了各类“黑飞”“乱飞”、伤人等问题。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一起破解无人机禁飞限制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高某、刘某是无人机的使用玩家,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学会了如何破解无人机,达到解除无人机高度限制、禁飞区限制以及无人机接收信号增强等效果。

此后,两人在淘宝上注册网店,并通过贴吧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专门提供无人机破解的技术支持。按照破解的难易程度,每台利润在150-300元左右。

经查,被告人高某、刘某通过在淘宝、闲鱼等网站开设网点,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服务。嗣后,通过其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用的软件,远程操控对无人机的控制系统进行破解,解除原本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经查证,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60余台;被告人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达40余台。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罪名及量刑情节发表辩论意见。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程序并安装,达到2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自2017年5月起,我国民用无人机执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为遵守相应法规并保障飞行安全,在机场、军事管制区、人群密集区、高楼分布区等区域,无人机系统会内设相应的禁飞或者限飞的限制。突破无人机飞行限制,其实是更改了无人机原先的计算机系统,导致无人机可以无视高度和禁飞区域限制等随意飞行,违反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规定。私自突破无人机禁飞限制,将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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