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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4-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认定

——张某与尚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委托理财亏损发生后,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受托人以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为由,主张上述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亏损如何负担等问题,审判实践在保底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委托代理规则、禁止刚兑原则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二审判决针对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民间委托理财,区分事前保底条款(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亏损后所签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分析两类条款对于风险分配、投资者决策、金融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不同影响,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为标准,认定事前保底条款无效,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有效。本案二审判决厘清了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基本区别,明确了两类条款效力判断的基本依据,体现了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委托人张某与受托人尚某约定,委托人提供50万元资金和股票、期货账户,由受托人负责进行股票、期货投资交易,账户如出现亏损,由受托人全额承担,补齐账户差额。双方还约定了盈利的分段提成比例。2019年2月26日,受托人操盘形成亏损,经双方结算,受托人需向委托人补足亏损116 808.39元,受托人在结算表尾部向委托人书面承诺:根据双方约定,受托人欠委托人116 808.39元,保证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否则愿给付超期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委托人起诉请求受托人按照双方约定偿还投资本金116 808.39元及相应利息。受托人辩称,本案委托理财协议属于保底协议,委托人获益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受托人承担全部风险却只能获得较少部分收益,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予以禁止。委托理财中的盈亏比例分担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各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一审判决认定保底条款有效,并判决受托人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受托人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区分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与亏损后约定的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分别进行论证,最终认定前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后者的功能不同于保底条款功能,应属有效。本案中,亏损发生后约定的亏损负担条款合法有效,不因委托理财协议载明的保底条款无效而无效。二审判决依据该亏损负担条款判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案】

对于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而对于体量较大的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法律适用空白点较多。随着人民群众投资需求的多样化,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民间委托理财行为日益增多,亏损后引发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出现。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事前保底条款(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亏损后所签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效力,均属于长期争议的典型问题。二审判决认为,事前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导致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该事前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功能不同于事前保底条款的功能。投资者在作出委托理财决定时无法确保在亏损发生后其与受托人能够达成亏损负担合意,因此,事后亏损负担条款亦无从诱导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该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只会对协议双方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如事前保底条款一样引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有效。

【专家点评】

点评人:徐文鸣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

当事人之间采用民间委托理财方式进行金融投资而引发的纠纷较多,如何认定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处理亏损后的损失负担,学理观点分歧,裁判思路不一。本案二审判决紧扣效力认定的关键因素,有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对于事前保底条款的效力,二审判决集中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角度说理,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其效力,抓住了效力判断的核心依据,避免了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委托代理规则等似是而非的论理。对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二审判决准确判断该条款与保底条款的功能区别,肯定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本案二审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其一,平衡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在论证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方面,根据法律行为对公序良俗的影响程度,分别作出效力判断,合理把握司法介入意思自治的限度;其二,平衡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与个案中投资者利益保护。二审判决一方面否定事前保底条款的效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肯定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在个案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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