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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 时效中断

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日期:2023-03-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案普法】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起诉后又撤诉的

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情摘要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约偿还欠款,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欠款。诉讼过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甲的撤诉申请。后甲再次提起诉讼,乙以甲撤诉后诉讼时效未中断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甲说:否定说

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行为因撤诉而归于无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撤诉后以同一诉论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是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产生消灭原来诉讼的效力,也视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无法律上的效力,不发生诉论时效中断的效果。

乙说:肯定说

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甲以诉讼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二是《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明确表明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司法态度。三是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防止“权利睡眠”,原告要求履行、提起诉讼等均是其主张权利的积极方式,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丙说:限制肯定说

应区别人民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乙方来加以确定,只有起诉状副本送达使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因在于:一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到达相对方起中断;二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提起诉讼并不包括撤诉的特殊情况,该条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均需要意思表示到达对方。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延伸阅读链接:未交诉讼费,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未交诉讼费,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刘洁 周珍 山东高法

原告起诉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起诉状未送达被告,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能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呢?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乙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的物业费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因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物业费,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商业综合楼的物业费等。

甲公司起诉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后甲公司再次诉至法院,乙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二审中,为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实,甲公司补充提交前案卷宗材料证明甲公司曾于2018年8月15日起诉乙公司要求给付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商业综合楼物业费、滞纳金。但该案中甲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乙公司认为前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应视为甲公司放弃诉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乙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提出对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物业费的时效抗辩;甲公司在上诉过程中补充提交另案的卷宗材料,显示甲公司曾于2018年8月15日起诉乙公司要求给付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商业综合楼物业费。上述情况显示甲公司已经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即便存在提起诉讼后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仍可以认定该次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消灭时效”与“时效中断”共同负担着既保护合法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的制度功能。那么,当事人起诉后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规定“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未要求提起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用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次起诉,虽因其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而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但该处理不影响甲公司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前次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考虑到提起诉讼是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而诉讼程序是有持续性的,所以应当将诉讼程序结束的时间作为时效重新起算的时间。对于起诉后按撤诉处理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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