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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贪污贿赂罪

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挪用公款行为之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3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即以5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

3.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3)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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