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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与公司约定收取固定收益

日期:2022-02-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能否与公司约定收取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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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增资合作中,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与股东身份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在合作期内仅享有优先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其投资的目的显然不是取得公司的股权,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的真实目的为借款。因此,双方之间应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

《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青企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2019)京民终101号】

争议焦点

股东能否与公司约定收取固定收益?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

一、关于盈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盈腾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存在重大遗漏,对此本院认为,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除需要具有真实性以外,还需要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经本院审查,盈腾公司上诉提及的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均无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并无不当。

关于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盈腾公司认为《增资协议书》是双方投资合作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本案中,虽然青企壹公司与盈腾公司、银杏盛世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但从《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及《增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看,青企壹公司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首先,从约定内容看:《增资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增资完成后,青企壹公司成为盈腾公司的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无投票权,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九条约定,青企壹公司享有每年优先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每年收益率为青企壹公司出资金额的5%(税前);收取固定收益后,青企壹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分红。第十条约定:盈腾公司按青企壹公司初期投入金额原价回购股份。同时,在青企壹公司退股时,盈腾公司需按青企壹公司出资额每年3%(税前)比例一次性给予青企壹公司作为股本公积。以上约定清楚地表明,青企壹公司在本次增资合作中,虽然出资获得盈腾公司股权,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与股东身份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在合作期内仅享有优先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其投资的目的显然不是取得公司的股权。其次,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青企壹公司向盈腾公司支付3190万元后,盈腾公司并未办理任何增资手续。银杏盛世公司与青企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斯科尔公司仍然继续按照《增资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比例及金额向青企壹公司支付费用。《增资协议书》约定的两年期届满后,盈腾公司在《就北滘青企壹投资有限公司撤资事宜的答复》及《撤资退股协议书》中仍然承诺保证青企壹公司在办理撤资手续及股权变更期间将按原合作方案享有稳定的投资收益。盈腾公司及斯科尔公司的上述行为亦表明,盈腾公司与青企壹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的真实目的为借款。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盈腾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就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青企壹公司的上诉请求

青企壹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借款利率为年化18%。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本案盈腾公司与青企壹公司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作协议书》、《承诺函》与《增资协议书》在同一天签署,均与借贷关系相关,应作为整体来认定。《增资协议书》中“每年收益率为青企壹公司出资金额的5%(税前),在青企壹公司退股时,盈腾公司需按青企壹公司出资额每年3%(税前)比例一次性给予青企壹公司作为股本公积”的约定,应视为盈腾公司与青企壹公司对借款期内利息的约定。《合作协议书》中关于“在青企壹公司上述投资的出资额不变的情况下,斯科尔公司同意每年支付青企壹公司319万元,该费用在双方合作期每满一年时支付给青企壹公司。”的约定也应当视为对借款期内利息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自合作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现合作期已满,斯科尔公司已经支付了两年费用”后续没有义务支付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合作协议书》是斯科尔公司与青企壹公司签订的,虽然斯科尔公司与盈腾公司在《合作协议书》签订时是同一法定代表人,且斯科尔公司是法定代表人成立的一人公司,但二者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地对自己的意思表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协议书》中斯科尔公司承诺每年支付10%借款利息,不应视为盈腾公司的承诺。盈腾公司依据《承诺函》,对斯科尔公司承诺的10%借款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现青企壹公司请求盈腾公司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斯科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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