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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的复议制度是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于1990年建立的。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正该条例的决定。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脱离行政诉讼配套制度框架,建立起独立的国家行政复议制度。2007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现行行政复议制度。

建立独立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根据,是行政复议本身的法律性质。首先,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内容和目的,是通过处理行政争议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提供法律救济。其次,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的根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权。这种层级监督权具有维持、撤销或者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内容。再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单方职权行为,可以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此,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活动的基本制度,应当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和合法条件。最后,行政复议是行政裁判制度。行政复议的活动方式是处理行政争议,应当遵守保证公正处理的复议程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和概括性。基础性是指基本原则构成其他具体规范的根据,概括性是指它体现具体规则的共同性和关联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总起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五个方面。

合法原则是处理复议活动与法律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复议活动对法律的服从,具有与法律的一致性。合法性是克服行政复议中可能的袒护和取得公众信任的根本保证,也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等原则就失去根据。

公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方式的基本规定,它从原则上否定了行政秘密。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基本义务,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为公众所了解,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

公正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是评价行政复议正当性的重要准则。它要求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程序权利上还是在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上。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要求,覆盖面大,运用灵活。

及时原则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效率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案件应当尽量程序简单、时间短暂,以使行政争议较快得到解决,行政关系得到较快确定,行政秩序得到较快恢复。及时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简单化的基本根据。及时原则就是效率原则,是对公正原则的必要补充。出于对公正与效率平衡的需要,公正原则的运用应当与及时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支出作为基本活动准则。行政复议应当尽量使当事人在复议中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例如,不收费、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结案时间比较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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