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同。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第三,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时刻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恶。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除序言和附则外,分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五个部分,共50条,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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