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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之抢劫案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67次 [字体: ] 背景色:        

1.李智豪抢劫案[第1201号]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中,也可视为现场的延伸。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里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时空的接续性、先后行为的关联性、追捕事态的继续性。因此,只要被告人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一直在延长,截获被告人的地方就可以视为“当场”。

2.韦猛抢劫案[第1180号]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同时具备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因此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3.秦红抢劫案[第1181号]

▌裁判要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如果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即不仅限于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入户,在户内实施抢劫,或者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4.张红军抢劫、盗窃案[第1182号]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罪既遂,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转化为抢劫罪。

5.郭建良抢劫案[第1183号]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也包括为抢劫财物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还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在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过程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第1184号]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制式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当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还有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2)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不可简单依据结果来认定,换言之,此处使用的并非是“被害人标准”,而是“常人标准”。

7.姚小林等抢劫案[第1185号]

▌裁判要旨: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当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对于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后,部分使用、消费,部分未使用、消费的情形,如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使用、消费的,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8.翟光强等抢劫案[第1187号]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行为人加入犯罪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承继共犯,对后行为人亦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9.潘光荣、赖铭有抢劫案[第1127号]

▌裁判要旨: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的应如何计算。(一)被告人潘光荣保外就医一年的时间应计入已执行刑期(二)被告人潘光荣保外就医期满后的时间不应计入已执行刑期(三)对被告人潘光荣的余刑应从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第二日起算。

10.习海珠抢劫案[第1063号]

▌裁判要旨:(一)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二)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的条件:(一)查明被告人身份是办理所有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二)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做法;(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按自报身份审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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