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暴力犯罪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聚众斗殴罪

日期:2020-10-28 来源:- 作者:- 阅读: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聚众斗殴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构成本罪的,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而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

1.实施聚众斗殴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

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一)被害人陈述

证实行为人聚众斗殴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其特征、经过、结果等,以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三)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四)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釆用聚众斗殴的方式,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的主观心态。

实践中,本罪行为人双方一般都具有相互结伙斗殴的积极心态和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明显不具有结伙斗殴的故意,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伤情鉴定、被损财物估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多数情况下,聚众斗殴犯罪还会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但是这种侵犯只能居于次要地位,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侵害才是主要的。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双方人数、作案工具、结果等;

2.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加者;

3.犯罪现场及现场周边情况,遗弃的物证、书证及去向,犯罪行为造成的人员、财产毁损情况等;

4.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情况,以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

1.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2.受害的时间、地点、次数、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及详细经过;

3.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或所受威胁的程度,治疗、恢复的情况;

4.对案件处理意见与要求。

(三)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四)物证、书证

主要包括作案工具、被损毁的财产原物、损毁财产清单、医疗诊断证明、发票、产权证、牌照、日记本、信件、欠据、收条、车船票等,证明行为人使用的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犯罪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五)鉴定意见

用以证实行为人聚众斗殴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其他犯罪的危害要求等。主要包括:

1.血型、伤情、尸检报告等法医鉴定;

2.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

3.文检鉴定、犯罪工具等物品的技术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对持械斗殴现场、藏匿犯罪工具现场、财产损失现场,物证,人身及尸体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证实因犯罪行为遭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等事实情况。

(七)视听资料

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等。

(八)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聚众斗

殴是否属人数多、规模大,证实是否属多次聚众斗殴,或者是否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实施斗殴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等情况。

(九)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指认、辨认笔录

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财产损失情况,同时确认犯罪现场及行为人。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所谓“聚众”,一般是指纠集多人,至少3人以上,不足3人的一方,一般不构成本罪。所谓“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使用暴力的方式可以各有不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