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有辞职的权利。法官要求辞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自收到辞退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辞退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法官的保障和退休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是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有:
1.职业保障。法官的职业保障直接表现在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中,如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条件;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2.工资保险福利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并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此外,法官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3.人身和财产保障。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官法还规定了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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