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法官的等级与法官的职务不同:法官的职务(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法官等级设置的基础,法官等级与法官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一般来说,职务高的等级也高;职务相同的,资历长、业务水平高的等级就高。法官职务与法官等级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从不同方面体现法官的德才、权力、职责、水平、资历、身份和地位。
根据法官法第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法官的等级分十二级:(1)首席大法官;(2)大法官:一级、二级;(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我国法官等级的评定工作于1998年开始,1999年首次评定了法官等级。
(二)法官等级的晋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法官等级的晋升按下列原则进行:
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则逐级晋升:(1)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2)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3)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4)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4.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降低或取消法官等级,按以下规则进行:
1.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2.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3.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4.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5.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6.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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