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从阶级本质来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法院,并在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自己的法院。它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本质上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二是从人民法院的职能来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就是说,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首先,由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并列,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法院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正如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必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再次,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我国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人民法院必须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地接受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通过审理各类案件来完成其任务的。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的任务有以下五项:
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公诉和自诉案件,对有罪的人判处刑罚,对无罪的人宣告无罪,可以有效地惩治一切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外,人民法院还要通过刑事审判活动,特别是通过减刑、假释以及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结合审判实践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的比例一直最高,而且民事纠纷与人们的生产经营、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而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调处各类民事纠纷,可以防止其因矛盾激化而演变为刑事案件,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和睦,进而推进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3.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自1983年开始受理行政案件时起,人民法院便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审理了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通过民事、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实现各类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树立法院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裁判、行政裁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裁判)和生效的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又一重要任务。一段时期以来,“执行难”的问题困扰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如何克服“执行难”问题,如何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各级人民法院肩负的艰巨任务。
5.通过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对公民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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