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公司诉讼案例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就可以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日期:2021-03-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96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所涉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追加两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不能被支持。

案例索引

《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贾娟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

争议焦点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就可以被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是由新地龙打井中心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追加鸿诺空调公司股东贾娟、梁若琳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鸿诺空调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如新地龙打井中心所述是由股东贾娟、梁若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原审认定新地龙打井中心的主张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情形,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满足《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问题。新地龙打井中心主张其非自愿放弃《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二条为上诉依据,依据不充分。关于鸿诺空调公司是否处于歇业状态,新地龙打井中心提交的光盘及照片系单方制作,证明力有限;济南中院公告送达的报纸亦无法直接证明鸿诺空调公司公告送达时处于歇业状态。至于新地龙打井中心提交的执行笔录,被调查人贾璐也没有准确说明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只是表明公司目前运营困难,且贾璐自己也表明其未参与过鸿诺空调公司经营管理。故新地龙打井中心提交的新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也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至于新地龙打井中心声称原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并无事实依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