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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3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用枪的人员”。这里所说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与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是一致的。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枪支”,即指公务用枪,不包括民用枪支;“丢失枪支”,主要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现实中丢失枪支的情况很复杂,有的行为人有过错,有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无论枪支如何丢失,都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丢枪后“未及时报告”。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2.丢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失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况。根据本条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概念及其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认定要义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即行为人在自己配备的枪支丢失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枪支丢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立即、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了枪支丢失的情况,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直未发党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二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成为作案工具而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等。如果枪支被及时找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条规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公通字〔2008〕36号)

……

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证据规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据规格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丢失枪支的时间及地点、经过。

(2)枪支的种类(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及数量。

(3)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

(4)枪支的来源(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下落。

(5)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形。

(6)犯罪嫌疑人其公务使用枪支的区域范围。

(7)丢失的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故意)。

(2)犯罪原因、动机。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遭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过程。

(2)遭受损害的情况(①人员伤亡及数量;②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含被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1.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丢失枪支的时间、地点、过程。

(2)枪支的种类、特征及犯罪嫌疑人丢失枪支的具体情况。

(3)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过程及结果。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枪支持有资格情况。

(2)所在单位枪支管理制度。

(3)枪支的种类、特征及犯罪嫌疑人获得枪支的具体情况。

(4)所在单位通知犯罪嫌疑人上交枪支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法定或规定的区域范围。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枪支实物等。

2.痕迹物证。包括:枪弹痕迹、指纹痕迹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犯罪嫌疑人配置、配备枪支的资格证书。

2.购买枪支的票据、存根。

3.用枪登记表、持枪申请、持枪审批手续等。

4.公务用枪花名册等。

5.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6.被侵害财物的购物发票、票据等。

7.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电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联系凭证。

8.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枪支管理制度。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造成人员伤亡的法医鉴定等。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枪支杀伤力、属性的刑事技术鉴定。

(2)造成财产损失的估价鉴定。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枪支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枪支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枪支藏匿场所、枪支及包装等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枪支及包装等的辨;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②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网上购买枪支的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①刑事判决书、裁定书。②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③不起诉决定书。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其他证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实务指南

张明楷:丢失枪支不报罪

本罪的责任形式,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故意,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

......

本书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1)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但也包括没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2)......本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导致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枪支丢失,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罪完全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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