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是危险犯,入罪标准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根据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述规定定罪处罚。
2.量刑标准
本罪分为三个法定量刑档,第一个量刑档即入罪标准,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对第二个、第三个量刑档适用的情形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
(1)第二个量刑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包括: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第三个量刑档,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重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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