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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日期:2020-02-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64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1.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向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或销售明知掺有上述原料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
(1)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规定如下: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使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量刑标准
本罪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三个法定量刑档。第一个量刑档即入罪标准;第二个量刑档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三个量刑档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如下:
(1)第二个量刑档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相同。①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第三个量刑档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重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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