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骨灰归属无遗嘱安排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骨灰归属应以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其他安排处理为限,而不得以推定方式确定其归属,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标签:祭奠权|骨灰|法定继承
案情简介:2012年,王某去世,后事由外甥汪某按遗嘱处理。王某女儿范某亦系王某唯一直系亲属诉请汪某返还王某骨灰领灰证。
法院认为:①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随着人的生命终止,其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其遗体回归为无生命的自然物。骨灰作为人去世后经火化转化而成的物质形态,能被实际支配或控制,并可埋葬、祭奠等方式为之,具备法律意义上物的属性,故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另一方面,骨灰具有物的特殊性,有别于被继承人其他遗产。骨灰不仅系一种单纯的物质,对死者而言,它是其人格利益延伸,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死者近亲属来说,它是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故对骨灰归属,应以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或其他形式明确表示死后骨灰归属或明确安排丧葬事宜处理为限,而不得以推定方式得出骨灰由谁取得结论,否则,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②本案中,范某认为其作为王某唯一亲生女儿,依据公序良俗,理应领取其父亲骨灰。王某遗嘱主要是涉及其名下财产处理,涉及丧葬费用安排及对墓穴要求。在范某未丧失继承权情况下,王某骨灰应由范某领取。如前所述,骨灰具有特殊性,包括范某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非法利用、损害骨灰,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其他方式侵害骨灰,而只能以埋葬、祭奠等合乎法律及公序良俗方式为之。作为王某亲属的汪某或其他人,亦可行使参加丧葬礼仪、祭奠活动,表明身份,保护祭奠性纪念物品不受损害等有关祭奠的权利。判决汪某将王某骨灰的领灰证返还范某。
实务要点:骨灰归属应以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或其他形式明确表示死后骨灰归属或明确安排丧葬事宜处理为限,而不得以推定方式得出骨灰由谁取得结论,否则,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索引:上海普陀区法院(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7420号“范某与汪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范渊诉汪本俊及第三人上海市龙华殡仪馆所有权确认纠纷案(骨灰的法律性质及归属)》(张庆),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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