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刘某从张某处借款50万元, 约定2009年5月1日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没有还款。2009年8月,刘某乘飞机外出游玩飞机在飞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无法正常飞行,不幸坠毁。飞机上所有乘客无一幸免,全部遇难。处理完刘某的丧事后,刘某的父母从航空公司处领取了刘某的空难死亡賠偿金60万元。得知刘某遇难的消息后,张某拿着借条找到刘某的父母,主张空难死亡賠偿金属于刘某的遗产,要求其中的50万元应偿还自己刘某的父母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刘某的遗产,且刘某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财产,故不,应当清偿遗产债务。双方争执不下,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空难死亡賠偿金属于刘某的遗产,并且要求刘某的父母清偿遗产债务。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第3条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行了具体说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对于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一方面,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对象是死者的家属,而不是死者本人死者在死亡后就不再是权利主体,由于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故死者近亲属直接享有空难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产生的,故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另一方面,空难死亡赔偿金的作用是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义务,死者发生空难后,家属的收入必定会减少,为了减小死者家庭发生的困难,航空公司给死者支付一定的空难死亡赔偿金。死者去世后,也给死者家属带来了精神痛苦,对死者家属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给死者家属带来一定的精神慰藉。若确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家属将获得这笔金钱,更有助于实现空难死亡赔偿金的作用。正是基于此,201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在本案中,刘某的空难死亡赔偿金属于刘某的父母所有,刘某的父母是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刘某不是空难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也不是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故60万元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同时,刘某不存在其他遗产,因此,张某无权要求刘某的父母清偿遗产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意见》
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賠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 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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