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归属
1.明确指定被保险人之外的人为受益人,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的,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所有权均由受益人享有,不属于遗产。
2.未指定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受益人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获得,不是在夫妻关系期间获得的。这涉及到对《保险法》第42条的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并不是指“保险金就是遗产”,而是确定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又无受益人时保险金给付的对象问题,解决此问题的方式按遗产处理方式,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当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后就不再为继承人,而是以受益人的身份领取保险金而不是继承遗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得的财产,而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生存时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其死亡后才转化为现实性权利,也即保险金不可能是被保险人(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因而不是遗产。新法第42条规定较为详尽,有助于确保执法的准确性。
3.指定受益人但不明确的。
(1)指定身份,如“妻子”,在被保险人婚姻关系维系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 “妻子”作为受益人是明确的,但在被保险人投保后又离异再婚的,受益人究竟是投保时的“妻子”,还是被保险人死亡时的“妻子”,就易生争议。
(2)在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或者“法定受益人”字样的,不过是受益人概念简单的同义反复,不具有指定受益人的实际意义,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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