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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日期:2017-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解除合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仍应依照解除前的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单位为职工投保后职工因故离开单位,单位以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私自退保。此类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的加人,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人员流动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可能由于人员流动而在投保后发生变化。对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事变化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另,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规定,对于人寿保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推动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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