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解除合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仍应依照解除前的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单位为职工投保后职工因故离开单位,单位以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私自退保。此类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的加人,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人员流动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可能由于人员流动而在投保后发生变化。对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事变化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另,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规定,对于人寿保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推动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