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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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
保险公司无代理权限与受害人亲属签订调解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于都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义务。交通事故理赔是所有财产类保险公司所开展的基本业务,于都某保险公司当然清楚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签名,即意味着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因此,于都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调解协议书所约定的理赔义务。
宣告死亡在保险合同诉讼中若干问题阐释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保险条款规定的不负保险责任的情形中不包括宣告死亡,保险人应承担理赔责任;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案件的诉讼时效所谓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也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法定时限。保险索赔时效为《民法通则》所指“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多数人因为《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而把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产生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能生效的看法。然而从法理上来看,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保险合同并不会因为投保人不交保险费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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